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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借壳过程中的Fain CNC (Quote 002270,Consulting)突然将利润补偿的主要范围扩大到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而新加入补偿队列的股东都是pe机构,这在并购中相当少见。记者从多方面了解到,正是在监管部门反馈的指导下,重组各方“强化”了利润补偿协议,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监管部门对借壳上市的监管更加严格。
Pe加入补偿队列
今年3月初,法因控股抛出了一个大规模的借壳计划,该公司计划以每股9.31元的发行价,以26亿元的交易价格从上海华明的所有股东手中收购上海华明100%的股权,并支持融资。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华明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肖日明、萧艺、沈皛。为了确保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上市公司与华明集团签订了利润预测补偿协议。
时隔五个月,法因数控于8月4日突然宣布,公司已于8月3日与重组方重新签署了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并终止了公司与华明集团之间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
与新旧利润补偿协议相比,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利润补偿义务的主体范围。据披露,原利润补偿义务的主体为华明集团,除华明集团外,上海华明其余股东不承诺目标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的净利润;新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规定,上海华明的全体股东均参与盈利预测补偿,并以股份形式履行补偿义务。
因此,此次上海华明的8位股东,包括洪景泰、珠海罗普、安信干能、上海SDIC、北京金钟、北京SDIC和SDIC创新,也加入了利润补偿的行列。据调查,上述补偿主体的性质基本上是有限合伙或股权投资合伙,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
“在过去的重组中,pe公司很少是利润补偿的主体。根据我们的统计,在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管理股东通常参与业绩赌博,而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者并不参与。”一位投资银行家告诉记者。
以啤酒花重组(报价600090,咨询)这一相对较新的案例为例,借壳同步堂背后有19位股东,包括大股东同步堂控股、众多PEs和产业资本,只有同步堂控股是此次重组的利润补偿义务人。
这一举措源于反馈
"这源于监管机构的反馈."法因数控相关人士透露。
根据记者收到的反馈,2015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受理了法因网通的重组申请,经审查提出了25条反馈意见。第16条明确指出:“本次交易的赔偿义务人为华明集团(目前持有上海华明60.1056%的股权)。如果华明集团当年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差额将以现金方式补偿。请披露上述绩效薪酬方法是否符合我会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实并提出明确意见。”
据Fain CNC相关人士透露,根据监管部门的上述反馈,在券商的指导下,参与重组的各方相应修改了利润补偿。
虽然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说明业绩补偿方法的问题,但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原利润补偿协议指出,当上海华明集团在利润补偿期内每年累计净利润/承诺净利润的比例低于39.89%时,华明集团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将不足以进行股份补偿。从持股情况看,重组完成后,华明集团的持股比例将达到33.34%,而包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一在内的三人的总持股比例将稀释至13.08%。因此,如果华明集团未来过度稀释其股份,将危及其作为大股东的地位。
上述投资银行家进一步表示,一般来说,在投资者对收益率的要求下,pe往往控制投资周期,以便在2年左右的时间内顺利退出,但利润补偿期是交易完成后的3年,这显然不符合pe机构的利益要求。
从这一点来看,FAIN NC重组的利润补偿的主要范围已经大大扩展到pe,或者说是各方协商后的一种妥协。
标题:因应监管反馈意见 法因数控借壳重组盈利补偿方“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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