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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得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上半年,约有17家保险机构参与了大病保险,覆盖8亿多城乡居民,覆盖全国80%左右。多位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确认,《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与三年前六部委文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大病保险承保主体的放宽。我们的记者刘爱林在北京报道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要求到2015年底,大病保险覆盖全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17年,将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大病保险体系。
三年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政府要制定基本政策,选择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招标方式承办大病保险。”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得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上半年,约有17家保险机构参与了大病保险,覆盖8亿多城乡居民,覆盖全国80%左右。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确认,《意见》与三年前六部委文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大病保险承担者的放宽。
一位接近中国保监会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预计将在年内完善2013年初出台的《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大病保险参保资格。
预计承包商将扩大规模
虽然《意见》中有“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内容,但在“严格监督管理”一章中指出:“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大病保险的合同签订、融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程序、结算效率和年度收支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应当从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等方面执行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信息披露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商业保险机构,另一个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商业保险机构外,相当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重大疾病保险的资格。”一位业内人士分析道。
《意见》中关于规范大病保险承保业务的章节有说明:原则上选择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承办大病保险承保业务,在正常招标无法确定承保机构时,由当地政府指定承保机构的产生方式。
“这也是一个好现象。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而言,竞争加剧,促使承包商更加注重系统改进和服务质量。”一名保险公司官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事实上,在过去的试点过程中,一些地区的大病保险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3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有35家保险机构符合参加大病保险的条件,实际参加的约有17家。
一位接近中国保监会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预计将在年内完善2013年初出台的《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大病保险参保资格。
他认为,一些中小企业对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但考虑到承办这项业务对信息管理、结算等有更高的要求。,而为了保护微利业务,它暂时还没有被纳入试点范围。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保险公司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机制上有很大优势。今后在修订暂行办法时,可以修改准入条件,充分发挥不同类型公司的优势和特长。然而,使用什么样的事业组织主要是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中国保监会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主要在资格审查、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
“每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联合全国30个保监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大疾病保险检查,从以前的地方政府招标到合同签订、财务会计和理赔服务,全面检查目前涉及重大疾病项目的保险机构的地方部门。”上述知情人士对中国保监会表示。
建立动态损益调整机制
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以前六部委的文件都规定要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本意见再次强调,2015年大病保险缴费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缴费比例应进一步提高,以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对于高额医疗费用,主要计算依据可以是个人承担的年度累计符合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大病保险的覆盖面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员患有大病,医疗费用较高,大病保险将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保险业务监管费;从2015年到2018年,保险福利将在试行基础上免除。
根据前三年的试点实践,大病保险业务仍处于地域扩张和资本积累的初始阶段。例如,覆盖3亿人口的中国人寿在2013年年报中称,2013年大病保险业务收入为25.14亿元,总损益为2.47亿元。然而,2014年没有披露大病保险业务的具体数据,但根据公开信息,2014年上半年,大病保险业务收入为38.93亿元,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对此,《意见》指出,要建立大病保险收支平衡和政策损失的动态调整机制。为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利润率,商业保险机构因大病保险余额超过合同约定,需要将资金返还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在资金来源方面,《意见》要求多渠道融资机制。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金额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区,结余部分用于筹集大病保险基金;余额不足或无余额的地区,在年度筹资中安排。
同时,总体规划水平有所提高。重大疾病保险原则上由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或全省(区、市)实行统一政策和组织,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标题:从8亿人到年内全覆盖 大病保险承办主体范围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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