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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根据意见,2015年,大病保险缴费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这是继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家在大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方面的又一“杰作”,对规范和完善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意见认为,到2017年,将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大病保险体系,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发挥扶底、有效预防家庭大病医疗费用的作用,显著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的覆盖面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挂钩。参保人员患有大病,医疗费用较高,大病保险将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2015年,大病保险缴费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缴费比例将进一步提高,以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50%以上

为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保险业务监管费。

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的经办和管理服务,其意义在于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事务去行政化,这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制度创新。

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意见还强调要加强对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标题: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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