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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宝珍

上周末,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份股东、一致行动者和实际控制人名单,这些人将因持股超过5%而受到处罚。该名单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名公司股东和17名公司股东中的负责人。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中,涉嫌在有限的转让期内不及时披露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而过度减持。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强。然而,一些问题慢慢暴露出来,这导致一些不规则的时候。

如果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非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称其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的停牌、报告和公告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和停止交易,严重缺乏诚信,公然违反资本市场“三公开”原则,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我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缺乏诚信,而且公然违反了资本市场的“三个公开”原则。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东或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证券法律法规严重缺乏了解,有些甚至可以说是瞠目结舌。

事实上,这也是其他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有些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内幕交易,有些人甚至知道内幕交易的概念,但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更不用说内幕交易可能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甚至,有些人很幸运地认为,他们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账户进行交易,监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检查,即使他们这样做了,也无法将其认定为内幕交易。

加强“普法”可减少违规行为发生

发生了一起震撼资本市场的大规模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公司董事长和办公室秘书,涉及上市公司内部人士的案件很少。涉及这么多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全面的了解。

同时,一些上市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仍然薄弱,缺乏风险防范体系。许多公司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内部控制制度,重要信息披露制度不及时、不完善,导致相关人员不知道自己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有不当交易行为,没有得到公司的防范和监督。

因此,要求上市公司等证券机构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使相关人员充分了解非法减持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和危害性,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做到不为非作歹。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发展的负责人和领导者,在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不可侵犯的诚信义务;它对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秩序和健康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我们希望上市公司在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同时,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承担责任,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普法”可减少违规行为发生

(朱宝珍)

标题:加强“普法”可减少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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