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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朱宝珍
日前,《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通过证券纠纷调解在线应用平台收到了一份纠纷调解申请。投资者刘认为,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营业部成功卖出其质押股票后,所得款项以卖出债券的方式提前清偿,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调解中心将争议移交给相应的当地证券业协会处理。
投资新的商业产品
开枪前先找出规则
当地证券业协会收到纠纷调解移交材料后,立即与刘和营业部沟通,了解申诉理由,同时检查营业部融资融券交易流程和设置是否符合交易所交易规则。刘认为,在他的抵押品股票出售成功后,收益应该由他自己处理。销售部门认为,如果融资融券客户的客户账户中有未清偿的融资欠款,出售股票的收益应首先通过出售债券来偿还。在确认营业部没有违规的前提下,调解重点是与刘沟通解释,督促营业部合规官到刘处详细介绍融资融券的基本操作规则。
通过当地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与刘的反复沟通,以及营业部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详细讲解,刘承认自己对业务规则并不了解,以前的要求有失偏颇。同时,营业部也承认没有做足够的宣传教育,愿意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刘的服务类别。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纠纷调解成功。
近年来,证券机构不断推出创新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纠纷,起因于对新业务交易规则的不同理解。一方面,客户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不完全了解;另一方面,销售部门对新业务的交易规则宣传不够,导致纠纷。
本案表明,投资者在参与新业务之前,应仔细研究相关规定,仔细咨询工作人员的业务细节,避免因不了解业务性质而参与不符合自己意愿的交易。同时,证券经营机构还应加强新业务规则的宣传,尤其是业务规则中的重点。证券经营机构向客户介绍推荐创新业务时,应确保客户了解业务规则的服务内容和要点。
理财产品有风险
投资和购买时要谨慎
《证券日报》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了解到,投资者表示,他们购买该公司的集体资产管理计划是因为听取了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和财务总监夸大宣传和承诺收入,造成损失,并要求营业部赔偿经济损失。并去当地证券业协会投诉;同时,由于投资者的频繁来访,销售部向当地协会提出了调解请求。
在收到双方申请人的口头调解申请后,当地协会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调解员与双方进行多次电话沟通,并在交易现场核实信息后组织现场调解。经过协会纠纷调解小组一下午的现场调解,纠纷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现场调解是在周五,调解小组利用周末起草了调解协议。然而,当调解协议在周一签署时,销售部门违背了在现场调解中承诺的赔偿金额,最终未能达成和解。
在第一次现场调解后,投资者多次前往销售部门,因为他们对销售部门当事人单方放弃调解表示不满,严重影响了销售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双方都表示希望该协会继续尽可能调解和解决争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会接受了双方继续调解的请求。
调解员学习了第一次现场调解的经验,安排双方在第二次现场调解前签署接受调解的意向书,并提前准备好调解协议草案。现场调解达成协议后,他组织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根据谈判结果,销售部门、客户经理和财务总监在购买产品时共同赔偿投资者50%的投资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会还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整改建议,要求其吸取教训,加强对员工在客户营销和产品推广方面的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片面关注营销绩效,缺乏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往往只注重投资回报,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因此,运营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购买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朱宝珍)
标题:投资者保护有赖于提高前置沟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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