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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环境保护部通报了2015年3月4日兰州市自来水臭气事件,该事件是一家企业非法开闸放水排沙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事件。涉及的企业是青海民和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青海与甘肃交界处的湟水干流上。与《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事件分类的规定相比,该事件属于一般环境突发事件。
2015年3月4日,环境保护部收到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的报告,称兰州部分市民反映自来水有异味。3月5日,环保部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甘肃、青海妥善处理事件。甘肃省和青海省政府及时作出部署安排,两省环保部门也派出工作组,指导和督促兰州市和海东市共同开展应急工作。经处理后,兰州威立雅自来水集团水厂取水口和出水的异味明显减少,取水口109项水质指标监测结果均达标。3月7日,兰州市政府宣布自来水的异味已经逐渐消除。
3月9日,在切断污染源、确保安全供水、初步查明问题原因的基础上,为协助两省进一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了调查程序,并成立了相关专家联合调查组。经过现场调查、数据核实、人员询问和专家论证,确定该事件为企业非法开闸放水排沙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事件。该事件在兰州市部分地区造成自来水异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据兰州市环保部门评估,应急处置费用为949,220元,未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也未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与《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事件分类规定相比,此次事件属于一般环境突发事件。
经调查,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青海民和湟水金兴水电公司开闸泄洪排沙,部分泥沙随排水流入湟水下游及黄河。间接原因是金星水电公司选址和设计存在缺陷,不利于发电和正常排沙;二是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有关部门的通报和报告不及时;三是青海省民和县水利环保部门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第四,甘肃和青海缺乏有效的跨境建设项目联合监管措施;第五,枯水期湟水流域水质超过功能区划标准。
甘肃省兰州市和青海省民和县已对事故所涉及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了严重责任。造成事故的企业被青海省民和县环保局罚款10万元,企业法人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10天。同时,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政府、水务局、环保局、住房和建设局、青海省民和县水利局、环保局等8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副局长受到党的严重警告并被撤职。同时,兰州市有关部门正在对此次事件相关责任人员涉及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部已要求甘肃省和青海省认真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加强合作,尽快妥善解决金星水电站拦沙水库遗留问题,严格评估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兰州与海东签署了跨境污染联合防控框架协议,就跨境污染防控、环境监测与信息共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污染纠纷协调处理等达成协议,共同提升区域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
(新华社)
标题:兰州市自来水异味事件调查公布 问责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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