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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博客、微博)记者彭水平

近日,农业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上市或生产加工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上市或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提出了各种意见。

根据该意见,未经官方兽医现场检查和登记的猪不得屠宰。在宰前检验中,要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样检验等要求,做好待宰检验和待宰检验工作。对发现的病猪和“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猪,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宰后检验中,每头猪应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和复验。只有合格的屠体才可获发“肉类品质检验证明书”,并加盖肉类品质检验印章。

标题:“瘦肉精”抽检为宰前检验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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