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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期货-湖南信托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周某某和华晨期货-湖南信托志高集团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宋某某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我公司是本集团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书面仲裁申请的第一被申请人,请求撤销资产管理合同并返还财产。
经各方证明,仲裁庭认为《资产管理合同》中的投资策略仅规定该计划最终将投资于“湖南信托高智集团单一基金信托计划”,即使以后交易结构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基金的最终投资,不会改变《资产管理合同》的合同目的,也不会增加信托项目的风险,这与订立合同的预期并不相悖;同时,资产管理合同的第一页是一封风险警示信。风险警示函第(3)条告知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运作模式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作为投资者,申请人在投资前应理解并接受这些风险。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19节“风险预警”第2条的约定,第一被申请人的具体操作模式为“湖南信托高智集团单一基金信托计划”
2015年6月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华辰期货-湖南信托高智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案(沪贸仲裁[2015]162号)和华辰期货-湖南信托高智集团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案(沪贸仲裁[2015]163号)作出仲裁裁决。
特此宣布。
深圳市华辰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2日
标题: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争议仲裁案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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