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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小玮
“2015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日前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黎明在座谈会上指出,要进一步修改《证券法》,形成规范证券市场的良好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加强投资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权利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就证券法的修改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平准基金可以考虑纳入证券法。第二,证券法的修改应与期货法互动。李曙光指出,新修订的《证券法》应该调整如何监管股指期货的规则,尤其是保证金。他说,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期货法律,只有一部关于期货管理和监管的法律,而期货法律的立法实际上更为迫切,因为它涉及到对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而股指期货将在未来的金融改革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因此有必要使证券法和期货法律协调、互动和联系起来。
第三,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混合监管体系。李曙光认为,这次“股市崩盘”表明,当前的市场交易是跨市场和跨时间的交易。因此,应该建立一个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特别是跨市场、跨期限监管的综合委员会。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黎明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短期政策效应是非常必要的,但毕竟是短期措施,而长期机制是法治,法治的核心内容是良法和善治。王黎明建议进一步修改《证券法》,形成规范证券市场的良好法律。一方面,要进一步丰富和加强对投资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例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分红权,修订草案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上市公司明确分配现金激励的决策安排,但在法律层面上没有违反该条款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细化规定,加强分红制度的刚性,并规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另一方面,在内幕交易信息和市场操纵方面,应与《证券法》相配套,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体系。此外,针对证券违法行为,在强调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重视民事责任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个人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中的责任,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就丰富和加强中小股东分红权的制度设计而言,从表面上看,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与中小投资者一样与人民共享幸福,但实际上,他们可以通过大量无限制的关联交易变相分红。因此,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所有盈利的公司必须将一定比例的税后可分配利润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如果公司亏损导致没有股息,是否可以启动特别审计调查?如果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的董事支付了空公司的资产,应启动问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研究所副所长樊说,证券法修订草案在集体诉讼方面有三个创新。首先,集体诉讼和代表诉讼已经确立。二是尝试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代表参与诉讼。第三,扩大了证券领域民事救济的保护范围。最初,民事诉讼中只能使用虚假陈述。现在,我们试图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纳入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
标题:强化投资者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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