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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将不再需要各级审批其科技成果。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在本单位, 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后,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和开发转化。

职务科研成果收入 拟留归单位

草案补充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就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期限与科技人员约定或者约定。单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章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谢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要求,草案将把科研人员的最低奖励标准从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或许可收入提高到不低于100万元, 或20%至50%的固定价格投资形成的股份和出资比例,并明确国家设立的或与科技人员约定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大学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符合上述规定

职务科研成果收入 拟留归单位

中国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开始实施。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专家认为,此次修订的重点是科技成果转化和处置的分散化,提高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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