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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省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省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目标、对象、组织、步骤和原则,并对监督检查、考核内容、评分方法、实施步骤、结果应用和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步发展,持续粮食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第二,要保护种粮积极性,加大财政投入,合理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提高种粮比较收入,落实粮食收购政策,避免卖粮难。三是落实地方储备粮,增强粮食储存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的真实性。四是完善粮食监管体系,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断货摊点,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第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食品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口粮市场。六是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职责和人员落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对于主要销售地区,有两个粮食安全的主要指标必须由省长负责:第一,粮食自给率不能太低,不能过度降低,不能完全依赖其他省份运输粮食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条件;其次,主要销售区域应保证至少六个月的储备水平。现在,这些地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储备成本太高,这需要首先解决。
《办法》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粮食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办法,确保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经济信息日报》记者发现,湖北、贵州、安徽、广东等省近日都出台了省级文件,完善落实省长粮食安全责任制。
标题:粮食安全不达标 考核省长要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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