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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小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于7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日起施行。如果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并持有股份一年以上,股息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

据业内人士称,此举旨在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理性的投资。通过税收政策引导投资者关注股票的内在价值,有利于倡导价值投资。

根据《通知》,如果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股息收入将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为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时,如果个人持股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转移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上市公司股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他相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4〕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支付股息。如果记录日期在2015年9月8日之后,股息收入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时间自收购之日起计算。

标题: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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