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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上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发布。《指导意见》建议结合《证券法》修订和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新型和成长型互联网公司的进入门槛,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公司在创业板上市。

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将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业模式将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互联网支持大众创业和创新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互联网将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将基本形成。到2025年,“互联网+”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型、协同化的产业生态系统将基本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将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国务院发文敲定“互联网+”11项重点行动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了“互联网+创业创新”、“互联网+协同制造”、“互联网+普惠金融”等11项重点行动。

《指导意见》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能力和包容性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为公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这项工作由“党的三大会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网络信息办公室承担。

国务院发文敲定“互联网+”11项重点行动

具体包括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稳步实施系统架构转型,鼓励探索和利用云服务平台开展金融核心业务,基于金融云服务平台提供信用、认证、接口等公共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开展点对点贷款、互联网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鼓励互联网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发展点对点贷款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

国务院发文敲定“互联网+”11项重点行动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改善融资服务。积极发挥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在“互联网+”投资中的主导作用。试点互联网金融创新,如股权众筹,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支持国家相关资金投资“互联网+”,鼓励社会资本增加对相关创新企业的投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政策融资和信用增级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发展“互联网+”,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贷款力度。鼓励发展金融机构为互联网加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

标题:国务院发文敲定“互联网+”11项重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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