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92字,读完约3分钟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中国证监会还将在受理申请前一天回答基金互认安排下的常见问题,包括24个问题,并说明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的各项细节。
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人民币,下同)。拟在香港出售的内地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基金的设立、管理和运作符合内地法律法规及其组成文件;该基金是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必须已设立一年以上;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中国证监会解释称,内地初始市场的分级基金和保本基金不在互认范围内。如果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设立新型股票,基金管理人需要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履行相应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内地基金通常根据持有期的长短采用不同的赎回率,而香港基金一般不收取或收取固定的赎回费。针对这一差异,中国证监会表示,内地基金可以通过设立单一类型的股份向香港投资者出售,并依法适用固定赎回率,纳入基金资产。
内地基金销售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中国证监会指出,内地互认基金香港销售机构也可以向其指定机构申请销售组织代码。
同样,拟在内地市场出售的香港基金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即在香港注册的公开基金(即持有中国证监会9号牌照)已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港元;中国市场不应成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应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详细说明进一步指出,香港基金申请的资产规模是指申请试点项目时的资金规模。同时,在基金互认的初始阶段,中国证监会不会限制每只基金申请的互认基金数量。原则上,只要符合要求,所有基金都可以申请。
在具体申购和赎回方面,跨境互认基金份额只能在内地和香港均为工作日的情况下开放申购和赎回,但互认基金在原地区发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不受影响。此外,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代理,可以出售它们所代表的香港互认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基金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交换数据,并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由于基金互认计划要求香港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50%,中国证监会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对申购和赎回数据进行监控和预警,以确保在内地的销售比例能够持续满足要求。当内地基金销售份额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披露。超过5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暂停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标题:内地、香港基金互认今日启动
地址:http://www.nl4h.com/nyxw/2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