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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向原告朱庆福道歉,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支出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共计34.5万元。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威)林志颖[微博]在其官方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采用了篡改后的摄影家作品。 该作品作者朱庆福以侵权为由,将林志颖和本微博运营的企业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企业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今天( 9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审查此案,判决林志颖构成侵权,赔偿朱庆福30余万。
晒林志颖微博篡改的摄影师的照片
著名摄影师朱庆福在1992年拍摄了涉案作品。 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微梦企业运营的“微博”上发表了照片文字微博,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人。 微博配图是被篡改的涉案作品,将左起第三名士兵的头像变为自己的头像进行裁剪,加了错误的复制品。 这个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赞扬。
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依法享有的署长权限、保护作品的完善权、创作改权和新闻网络传播权,将林志颖和本微博运营的企业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企业告上法院,停止侵权、道歉和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1
林志颖说篡改图像不是那个核电站
林志颖声称,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书后,第一时间切断链接,于年2月16日在微博上自发发表道歉声明。 林志颖在涉案微博上采用的配图在林志颖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广为流传,既不是林志颖撰改,也不是林志颖核电站,林志颖只是觉得有趣而转载于微博,涉案微博评论中没有降低朱庆福评价的评论文案。 朱庆福没有提出证据表明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林志颖认为朱庆福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支出额过高。
微梦企业答辩称,微梦企业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没有预审法律义务,微梦企业在收到起诉书后及时采取措施,履行事后监管义务,未造成损害扩大,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庆福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向林志颖在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本微博首页位置连续发表声明72小时,向原告朱庆福道歉,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支出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共赔偿34.5万元。
标题:“林志颖在微博晒“P” 被判侵权并赔偿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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