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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外部访问信息系统买卖证券的情况下,经纪人应防止任何机构或个人通过公司的交易渠道非法从事交易活动
■我们的记者朱宝珍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中国证监会于7月12日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非法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表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等。、代表客户买卖证券,违反《证券法》、《证券公司证券账户实名制监督管理条例》,擅自从事证券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最近,随着市场的稳定,这些违法现象卷土重来,可能再次危及股市的平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理和纠正。
根据《意见》,中国证监会将督促证券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访问管理的通知》(简媜办发〔2015〕35号)的要求,规范信息系统外部访问行为,并于2015年7月底左右完成证券公司自查核查工作。
自2015年8月起,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其《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与认证规范》认真开展相关评估与认证工作。
根据《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与认证标准》的要求,证券公司可以在网上证券服务器上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第三方运营的客户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接口:在签署正式协议并经证券公司测试验收后,证券公司进行发布、升级等运营管理;经证券公司评估认证的客户通过专线开发或购买、租赁和接触证券公司第三方客户;直接连接到证券公司服务器的通用浏览器。
《意见》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严格执行证券账户实名制,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加强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账户持有人违规通过证券账户下的子账户、子账户和虚拟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同时,意见建议各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名称和身份进行真实性审查,确保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名称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和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公司的证券交易渠道非法从事交易活动。
根据《意见》,对直接或间接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关联方,应当进行清理和整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访问管理的通知》发布前的股票可以继续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或资产。
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朱宝珍)
标题:证监会出手整顿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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