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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我们研究了从古代到现在的利率变化。”杜万华介绍,央行发放贷款的基准利率变化很大,最低为2%,最高为12%,最高为5%-8%。他说:“最后,我们选择了中间的6%并参考了传统的含义四次,所以24%的利率是一个长期试行的执行标准。”
我们的记者王峰从北京报道
2014年9月17日,济南历下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急切地引用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草案,以澄清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应当得到保护。
历下区法院的不耐烦反映了当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不完善。8月6日,这一于2013年底开始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终于正式公布,并将于9月1日生效。
最高法院审查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最高法院审查委员会14次修订和5次专题讨论。
“利率管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杜万华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改革以四倍基准贷款利率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势在必行”。
《条例》为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设定了两条“红线”,即年利率为24%和36%。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家冯兴元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这使得司法判决标准更加量化。”
此外,《条例》也符合司法实践,将生产经营需要相互借用的资金纳入保护范围。
划定“两线三区”
进入法庭的私人借贷纠纷正在迅速增加。8月6日,最高法院审查委员会的全职成员杜万华介绍说,私人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和家庭之后的第二类民事诉讼。近年来,他们的数量以每年超过17%的速度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仅审结59.4万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今年上半年审结52.6万起。
根据河北省高级法院获得的民间借贷调查报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部门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规范,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界定存在矛盾。
最高法院关于私人贷款的最后一次司法解释是在1991年发布的,它明确规定了受司法保护的私人贷款的利率标准——是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在实践中,央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被广泛用作判断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然而,自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全面放开了贷款利率控制,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根据规定,已经划定了“两条线、三区”。杜万华介绍说,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应视为无效。
换句话说,低于24%年利率的区间是一个司法保护区,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的利息将得到法院的承认;36%年利率线以上的区间无效,超过36%的利率不被法院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规定,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超过36%的年利率,他也可以通过起诉收回这部分利息。杜万华说,原因是“如果我们不控制高利贷,那将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
这是对旧的《条例》司法解释的突破。杜万华说,在过去,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率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法院不会支持回去,并希望回来。”
杜万华介绍说,24%至36%的年利率区间是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起诉人民法院以保护这一范围内的利益,人民法院将不予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在此期限内偿还利息,该还款是有效的,法院不会判决其收回这部分利息。
为什么是24%和36%?
“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我们研究了从古代到现在的利率变化。”杜万华表示,央行发放贷款的基准利率变化很大,最低为2%,最高为12%,最高为5%-8%。他说:“最后,我们选择了中间的6%并参考了传统的含义四次,所以24%的利率是一个长期试行的执行标准。”
冯兴元告诉记者:“24%的保护利率符合贷款市场的心理预期,一些企业可以接受支付这个利率来借入资金。”
至于上限为何是36%,杜万华说:“总结这些年的经济发展,我们发现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肯定不是很高。”
《条例》还可以考虑学术界的观点,即应当放宽以前“四倍利率”的上限。甚至有人认为,如果企业和个人的信贷制度和破产制度得到完善,就没有必要为私人贷款利率保护设定上限。”
企业生产经营贷款是否有效
《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法律文件首次承认,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进行的私人借贷只要不违反法定的无效性,就应该是有效的。
在旧的司法解释中,私人借贷被定义为自然人。事实上,长期以来,企业间的借贷一直很普遍,但由于法律上的认可,这种借贷必须以灵活的方式进行。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例如,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其他企业借款,实际上是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之间的贷款往往被视为无效,需要“恢复原状”。,尹说:“因此,贷款人只能收回本金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面对现实,2013年,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业审判会议上提出,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借款,如果资金提供者不把融资作为其正常业务,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不应被视为无效。
北京战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对记者表示:“这一讲话是随后在法院系统中发布的,此后大量企业间借贷纠纷案件被认定为有效,但这一讲话只是一份试行政策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写入判决书。”
他说:“可以说,新的司法解释是对审判实践的回应,它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填补了空的这一缺陷。”
标题:最高院:民间借贷年利率超出36%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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