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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评论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法律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利用1895年中日战争窃取钓鱼岛是非法和无效的。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回归中国。无论日本对钓鱼岛采取何种单边措施,都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长期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时制造事端。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南北岛屿,并实施所谓的“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律原则的严重违反。
中国坚决反对并阻止日本以任何方式侵犯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意志是坚定的,维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决心是不可动摇的。
首先,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分布在东经123° 20 '-124° 40 '和北纬25° 40 '-26° 00 '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薇岛、赤尾屿、南岛、北岛、南岛、北岛和飞鱼岛组成,总面积约5.69平方公里。钓鱼岛位于海域最西端,面积3.91平方公里。它是该海域最大的岛屿,主峰海拔362米。黄薇岛位于钓鱼岛东北约27公里,面积约0.91平方公里。它是海域第二大岛,最高海拔117米。位于钓鱼岛东北约110公里处的赤尾屿是该海域最东端的岛屿,面积约0.065平方公里,最高海拔75米。
(1)中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钓鱼岛的国家
钓鱼岛是古代中国祖先在管理海洋和从事海洋渔业的实践中首次发现并命名的。在中国古代文学中,钓鱼岛也被称为钓鱼岛和钓鱼台。目前,最早的钓鱼岛、赤尾屿等地名的历史记载写于1403年(明永乐元年)。这表明中国早在14、15世纪就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1372年(明洪武五年),琉球国王向明进贡,明太祖派遣使节到琉球。从1866年(清朝统治的第五年)到近500年,明清两代向琉球王国派遣了24次使节授予爵位。钓鱼岛是使节去琉球的地方。中国使节撰写的大量报告中出现了钓鱼岛的记载。例如,明朝册封陈侃的《琉球记》(1534)明确记载“钓鱼岛、黄茅群岛、契诃夫群岛、...见古米山,属琉球”。明代《郭儒林琉球记》(1562年)记载“赤屿人是琉球本土的山”。根据清朝受权的副使节徐宝光所著的《中山传心路》(1719)中的明确记载,从福建经花瓶岛、贾鹏岛、钓鱼岛、黄薇岛和赤纬屿到琉球,“谷米山(琉球西南的上真山)和马池岛被带进琉球的那霸港”。
在1650年,琉球的第一个官方历史,钟山石坚,由向贤监督,记录了古代米山(也称为谷米山,现在的九米岛)是琉球的领土,而池鱼(现在的池尾鱼)和它的西部不是琉球的领土。1708年,琉球学者、紫金大夫程顺泽在《广义指南》中记载,谷米山是“琉球西南边界的镇山”。
上述史料清楚地记录了钓鱼岛和赤尾屿属于中国,九尾屿属于琉球,分界线是赤尾屿和九尾屿之间的黑沟(今冲绳海槽)。明代册封公使谢杰的《琉球实录补遗》(1579年)记载“从沧水入黑水,从沧水入黑水”。明朝授予夏子扬“琉球记”的称号(1606年)记载“离开黑暗进入仓的水一定是中国的边界”。清朝封圣使王绩的《琉球杂记》(1683年)记载,赤玉外的“黑沟”是“中外边界”。根据黄胄的《琉球王国编年史》(1756),琉球“位于黑沟以西和福建与大海的交界处”。
钓鱼岛是中国的传统渔场。中国渔民世世代代在这个地区从事捕鱼活动。钓鱼岛作为一种航海符号,在历史上被中国东南沿海的人们广泛使用。
(2)中国对钓鱼岛拥有长期管辖权
早在明朝初年,为了防御东南沿海的日本海盗,中国就把钓鱼岛列为防御区。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主持编写了《建制图汇编》。钓鱼岛等岛屿被明确纳入《海山沙图》,并纳入明代海防范围。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徐必达等人绘制了《乾坤统一海防全图》,1621年(明启元年)毛绘制了中国海防图《军事实录·海防二号·福建沿海山沙图》,其中还包括钓鱼岛等中国领海内的岛屿。
清朝不仅沿袭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纳入中国海防范围,还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清代的《台湾海峡大使查录》和《台湾官方记录》等官方文件详细记载了钓鱼岛的管辖权。1871年(清同治十年),陈寿祺等编著的《重写福建同治》第86卷将姚崇海防的钓鱼岛列为台湾的甘美兰厅(今台湾省宜兰县)管辖。
(3)中外图标中的钓鱼岛属于中国
1579年(明万历七年)明朝册封使臣肖崇业将钓鱼岛纳入中国版图,1629年(明崇祯二年)毛瑞政撰写的《琉球记》中的《琉球记》,1767年(清甘龙三十二年)绘制的《坤舆全图》,1863年(清同治二年)出版的《皇朝中外统一图》
日本最早的钓鱼岛记录是1785年由林诗诗写的“琉球三省三十六岛”附图。该图将钓鱼岛列在琉球36个岛屿之外,并涂上与中国大陆相同的颜色,这意味着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埃尔·拉比(Pierre Rabbi)等人绘制了“中国东海沿岸国家地图”,用与台湾岛相同的颜色绘制了钓鱼岛、黄薇岛和赤尾屿。在英国1811年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美国1859年出版的考顿中国地图以及英国海军1877年编制的中国东海从香港到辽东湾的海图中,钓鱼岛已经被划入中国领土。
第二,日本窃取钓鱼岛
明治维新后,日本加速了对外侵略和扩张。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将其改名为冲绳县。此后不久,日本密谋占领钓鱼岛,并在中日战争结束时秘密将钓鱼岛“并入”其领土。后来,日本强迫中国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整个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
(1)日本阴谋窃取钓鱼岛
1884年,一些日本人声称第一次登陆钓鱼岛,发现该岛“无人居住”。日本政府立即对钓鱼岛展开秘密调查,并试图夺取它。日本的上述阴谋引起了中国的警惕。1885年9月6日(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申报》发表了一则新闻:“在台湾东北边的岛屿上,有日本人悬挂日本国旗,他们很有可能占领这些岛屿。”日本政府不敢采取行动,因为它对中国的反应心存疑虑。
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在对钓鱼岛进行秘密调查后,向内政大臣山县有朋透露,这些无人居住的岛屿“应与《中山传新录》中记载的钓鱼台、黄薇岛和赤尾屿同属一个岛,并已为清朝的封圣船只所熟知,并被命名为琉球的航海标志。因此,他们怀疑是否应该建立国家利益并请求指示。同年10月9日,内政部长山县有朋致信外交部长井上馨征求意见。10月21日,井上馨回复山县有朋说,“此时此刻,如果有任何公开建立国家标准的举动,清政府肯定会怀疑。因此,目前,将调查限制在现场并详细报告其港口的形状以及将来是否有任何土地和产品需要开发是合适的。但是,国家标准和发展可以尽快完成”。井上馨还特别强调,“最好不要在官方报纸或报纸上刊登这一调查”。因此,日本政府不同意冲绳县建立国家股份的请求。
1890年1月13日,冲绳县知事再次向内政部长提出请求,称钓鱼岛等岛屿是“无人居住的岛屿,其管辖权尚未确定”,并“要求将其置于该县管辖的八十多岁的政府部门管辖之下”。1893年11月2日,冲绳县知事再次申请建立一个国家标准,以纳入该领土。日本政府尚未做出回应。甲午战争前两个月,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秘密调查钓鱼岛。最后的结论是:“自明治18年(1885年)派遣县警察调查该岛以来,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因此很难提供更准确的报告。......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该岛的旧记录或书面或口头传说属于我国。”
日本外务省编纂的“日本外交文件”清楚记录了日本窃取钓鱼岛的企图。相关文件清楚显示,日本政府虽然觊觎钓鱼岛,但完全知道该岛屿属于中国,不敢采取任何行动。
1894年7月,日本发动了1894年的中日战争。同年11月底,日军占领了中国旅顺口,决定了清朝的失败。在此背景下,12月27日,日本内政大臣野村证券(Nomura Jing)致函外相陆宗光,称“今天和昨天的情况不同”,并要求将建立钓鱼岛国家标准并将其纳入领土的问题提交内阁决定。1895年1月11日,卢奥宗光回信表示支持。同年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并入”冲绳县管辖。
日本官方文件显示,从1885年日本开始调查钓鱼岛到1895年日本正式占领钓鱼岛,一直是秘密进行,从未公开宣布,进一步证明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不具有国际法规定的效力。
(2)钓鱼岛和台湾岛一起割让给日本
1895年4月17日,清朝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整个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台湾“附属岛屿”被割让给日本。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更名为“尖阁列岛”。
三、美国和日本对钓鱼岛的非法非法非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钓鱼岛回归中国。然而,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未经授权将钓鱼岛纳入其托管范围。20世纪70年代,美国将钓鱼岛“归还”给日本“政权”。美国和日本与钓鱼岛的私人交易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和无效的。他们没有也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1)“二战”后钓鱼岛回归中国
1941年12月,中国政府正式向日本宣战,并宣布废除中日之间的所有条约。1943年12月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和澎湖列岛,应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以武力或贪婪夺取的其他土地也将被驱逐出日本。”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将执行《开罗宣言》的条件,日本的主权将根据我们的决定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和其他小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中明确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实执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1946年1月29日,盟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指令明确规定,日本的管理范围是“日本的四大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和大约1000个邻近岛屿,包括北纬30度以北的马萨诸塞州和琉球群岛”。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向日本投降仪式在台北举行,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郑重承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的立场,即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
上述事实表明,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起归还中国。
(2)美国非法将钓鱼岛纳入监管范围
1951年9月8日,美国和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以下简称《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岛屿应委托给联合国,而美国是唯一的行政当局。应该指出的是,根据该条约,钓鱼岛不属于美国托管的西南岛屿。
1952年2月29日和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国民政府发布第68号令(即“琉球政府的章典”)和第27号令(即“琉球群岛的地理界限”通知),任意扩大托管范围,将钓鱼岛纳入中国领土。这一举动没有法律依据,中国坚决反对。
(3)美日私下授受钓鱼岛“石政权”
1971年6月17日,美国和日本签署了《琉球群岛和大东岛协定》(以下简称《冲绳归还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石政权”归还给日本。国内外的中国人一致谴责这一行为。同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将钓鱼岛等岛屿纳入“归还冲绳协定”的“归还区”是完全非法的。这丝毫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和其他岛屿的领土主权。”台湾当局也对此表示坚决反对。
面对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美国不得不公开澄清其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立场。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最初从日本获得的对这些岛屿的管理权回归日本不会损害主权要求。美国不能给予日本在将这些岛屿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也不能通过将这些岛屿归还给日本的统治政权来削弱其他权利主张者的权利。……对这些岛屿的任何权利主张都应由双方解决。同年11月,当美国参议院批准《冲绳统一协议》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说,尽管美国将把对这些岛屿的管理权交还给日本,但美国将在中日对这些岛屿的敌对领土主张上采取中立立场,不会偏袒争端中的任何一方。
4.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是没有根据的。
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归属的基本意见》,解释日本政府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首先,钓鱼岛是“无主地”,不属于《马关条约》规定的清政府割让给日本的澎湖列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范围。第二,钓鱼岛不属于《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规定的日本放弃的领土,而是属于《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规定的美国管理的区域,是西南岛屿的一部分,根据《冲绳归还协定》,美国政府将“归还”日本。第三,中国不认为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也从未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将钓鱼岛纳入美国行政区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日本的上述说法严重违背事实,完全站不住脚。
钓鱼岛属于中国,根本不是“无主地”。在日本“发现”钓鱼岛之前,中国对钓鱼岛行使了数百年的有效管辖权,是钓鱼岛无可争议的所有者。如前所述,大量日本官方文件证明,日本完全知道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在国际法上不是无主地。日本根据“先占权”原则将钓鱼岛作为“无主地”纳入其领土,是占领中国领土的非法行为,在国际法上没有任何效力。
从地理位置和中国历史管辖实践来看,钓鱼岛一直是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日本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迫使清朝割让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整个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规定,日本必须无条件归还被盗的中国领土。上述文件还明确界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日本企图占领钓鱼岛,实质上是对《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法律文件建立的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严重违反了日本的国际法义务。
钓鱼岛不属于美国和其他国家与日本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规定的托管范围。美国任意扩大托管范围,将钓鱼岛非法纳入中国领土,然后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国际法效力的情况下将钓鱼岛“归还”给日本。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明确反对美国和日本的上述非法行为。
5.中国坚决捍卫钓鱼岛主权
长期以来,中国为维护钓鱼岛主权进行了坚决斗争。
中国强烈抗议和谴责美国和日本通过外交渠道私下授受钓鱼岛。1951年8月15日,在旧金山会议之前,中国政府宣布:“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与,同日本和平条约的准备、起草和签署,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都将视之为非法,因而无效。”1951年9月18日,中国政府再次声明,它强调“旧金山和约”是非法和无效的,永远不能被承认。1971年,中国外交部响应美日议会批准《冲绳归还协定》,庄严宣布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针对日本侵犯中国钓鱼岛主权的非法行为,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外交声明、向日本严正交涉和提交反对联合国的照会进行抗议。庄严宣告了中国的一贯立场和原则立场,坚定捍卫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切实维护了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钓鱼岛属于中国。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宣布台湾及其周边岛屿属于中国。针对日本自1970年代以来对钓鱼岛的各种侵犯,中国于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岛屿保护法》建立了岛屿保护、发展和管理制度,并规定了岛屿名称的确定和颁布。因此,中国于2012年3月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宣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9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坐标表和海图。
中国一直保持着对钓鱼岛的正常存在和管辖权。中国巡逻执法船坚持在钓鱼岛海域巡逻执法。渔政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定期进行执法巡航和渔业保护,维护该海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中国还通过发布天气和海洋观测及预报来管理钓鱼岛及其邻近海域。
长期以来,钓鱼岛问题一直受到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共同关注。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所有中国儿童的共同立场。中华民族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决心。两岸同胞在国家的伟大利益面前,一贯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广大海内外华侨华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维护钓鱼岛领土主权的活动,强烈表达了中国人民的正义立场,向世界展示了中华民族热爱和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决心和意志。
结束语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20世纪70年代,中日邦交正常化,缔结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着眼于两国关系大局,就“搁置钓鱼岛问题留待日后解决”达成了共识和谅解。然而,近年来,日本不断对钓鱼岛采取单边措施,特别是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背离了中日老一辈领导人达成的理解和共识。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中日关系,也否定和挑战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
中国强烈敦促日本尊重历史和国际法,立即停止一切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中国政府捍卫国家领土主权的决心和意志是不可动摇的。它有信心也有能力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标题: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白皮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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