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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近日,孙先生对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麦某违反公证程序、故意出具错误的公证文书以及涉嫌收受贿赂的等违法违规事情向深圳公证处进行反映时。深圳公证处给出的口头回应如下

1、对于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在妻子陈某已经没办法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公证员麦某在新冠疫情严格管控期间,冒着分分钟赋红码,要q求居家隔离规定时间内不能外出以及巨大的新冠肺炎感染风险,竟然选择去往深圳市唯一的新冠患者收治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做遗嘱公证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公证程序?是否违反了当时的防疫政策?对此问题深圳公证处没做回复。

2、对于陈某基因突变身患17种疾病其中7种为癌症和肿瘤。立遗嘱是危重去世前9天,服用几十种药物已经影响其大脑神经系统、行为能力。加上一级护理、Caprini评估量表评分8分、失血性休克,已经有明确证据证明有昏迷或者是神志不清的情况,并且以死亡的客观结果印证病情严重的程度。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遗嘱无效。对此问题深圳公证处没做回复。

3、对于遗嘱所列财产写有:“下列财产属于我(陈某)的个人财产…”。公证员有义务核实财产归属,而在这些财产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文字形式的财产约定下,公证员麦某全部当做个人财产进行认定。可见公证员未核实遗嘱内容真实性,遗嘱公证应被认定为无效。对于此问题公证处给出的理由是:公证遗嘱只是对当事人的个人意识进行保全,对遗嘱公证内容没有审核能力,当事人提交什么我们就做什么,遗嘱财产的分配由法院说了算。此说法完全否认了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将问题踢给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处的说法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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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证处的宣传标语

4、该公证遗嘱内容是不是她真实的意识表达?毕竟在她生前自己提起的离婚诉讼中都是将遗嘱中所列的“个人财产”当做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割的。而且提交离婚诉讼申请时已经完成了2处房产的更名,说明她很清楚即使更名了也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案原定2021年4月8日开庭,陈某2021年4月5日去世,眼看着陈某身体撑不到离婚诉讼开庭,陈某姐妹们着急了才联系公证员麦某2021年3月26日去医院做的公证,从公证到去世不到9天!因为公证员麦某与陈氏姐妹是旧识,而且公证员麦某去医院前,陈某妹妹拿着陈某的银行卡去柜台分多次卡取了10几万现金,到了法庭上陈某不惜提交虚假证据也拒不交代现金去向。

以上种种不得不让人怀疑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如果遗嘱公证真的只是个人意识的保全,那做遗嘱公证的意义在哪里?和其他形式的遗嘱有什么区别?何必多花一笔费用?何必需要法律赋予公权力?

5、“遗嘱所指的财产如果是夫妻结婚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有财产约定协议的外。每人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财产的份额。如有约定的双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财产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麦建芬在遗嘱公证业务中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公然将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列为个人财产进行公证,这已经不是审核的问题了,而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包括麦建芬在内的深圳市其他公证员对此法律规定都非常清楚并且麦建芬也亲口承认。且所有财产都还是陈顺金生前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共同财产提交要求分割的。而且根据深圳公证处提供的遗嘱模板中也对此明确标明。麦建芬经手的这份遗嘱就是按深圳公证处的模板进行撰写的,只不过将模板中房产所占“**%份额”几个关键字眼进行了删除,刻意将共有财产当个人财产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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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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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证处的遗嘱模板

如果遗嘱公证过程违反法定公证程序,公证内容错误与事实不符,真实性、合法性都不具备,那么这份公证书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人的个人意识还存在吗?深圳公证处为了维护公证员麦某的说法简直就是在强词夺理、避重就轻、转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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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广东


标题:深圳:公证遗嘱只是对当事人的个人意识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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